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节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二节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节 守护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担设施守护任务的船舶(以下简称守护船)在开始承担守护作业前,其所属单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守护船登记表和守护船有关证书登记表,办理守护船登记手续。经海油… 第三十四条 守护船应当在距离所守护设施5海里之内的海区执行守护任务,不得擅自离开。在守护船的守护能力范围内,多座被守护设施可以共用一条守护船。 第三十五条 守护船应当服从被守护设施负责人的指挥,能够接纳所守护设施全部人员,并配备可以供守护设施全部人员1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 第三十六条 守护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守护船应当配备能够满足应急救助和撤离人员需要的下列设备和器具: 第三十八条 守护船船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九条 守护船的登记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15日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