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承担设施守护任务的船舶(以下简称守护船)在开始承担守护作业前,其所属单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守护船登记表和守护船有关证书登记表,办理守护船登记手续。经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并签发守护船登记证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船舶,不得用做守护船。守护船登记后,其原申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终止承担守护任务的,应当向原负责守护船登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