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节 守护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节 守护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守护船应当在距离所守护设施5海里之内的海区执行守护任务,不得擅自离开。在守护船的守护能力范围内,多座被守护设施可以共用一条守护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