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守护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具备守护海区的适航能力。

在船舶的两舷设有营救区,并尽可能远离推进器,营救区应当有醒目标志。营救区长度不小于载货甲板长度的1/3,宽度不小于3米。

甲板上设有露天空间,便于直升机绞车提升、平台吊篮下放等营救操作。

营救区及甲板露天空间处于守护船船长视野之内,便于指挥操作和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