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生产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生产设施上配备6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已知存在含硫油气生产设施上,全员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气瓶及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生产设施上配备2至3套便携式硫化氢探测仪、1套便携式比色指示管探测仪和1套便携式二氧化硫探测仪。在已知存在硫化氢的生产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装置。

当空气中硫化氢达到15mg/m3(10ppm)或者二氧化硫达到5.4mg/m3(2ppm)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装置上配有用于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在油气井投产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硫化氢、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防护。

用于油气生产的设备、设施和管道等具有抗硫化氢腐蚀的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