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七节 系物管理 第七十二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七节 系物管理 第七十二条 系物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定期进行检验,并作出标记。作业者和承包者为满足特殊需要,自行加工制造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必须经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