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九节 弃井管理 第八十六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八十六条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九节 弃井管理 第八十六条 永久弃井时,所有套管、井口装置或者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清除作业。对保留在海底的水下井口装置或者井口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报告。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