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改动组成延长测试设施的主要结构、设备和井控系统的;
更换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改动组成延长测试设施的主要结构、设备和井控系统的;
更换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