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林草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 第二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高效、非歧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实行“集中服务,接办分离”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林草局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承担下列职责: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第七条 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局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工作制度。 第九条 国家林草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变相审批”。 第十条 国家林草局实行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制度,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事项都应当进行网上审批,所有审批信息都应当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林草局应当依法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按照规定在办公场所、互联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及其适用范围、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承办机构、申请材料、申请接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国家林草局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国家林草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进行预审。申请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的,办理接收手续,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退件单。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当日将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转交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需要办理行政许可但依法不属于国家林草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 第十六条 申请事项属于国家林草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家林草局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实质性问题,可能影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对申请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或者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国家林草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审签。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草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的,依法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国家林草局公章的行政许可证,可以不再制作行政…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草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四条 除根据本办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国家林草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草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依法不计入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评审以及退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等各类通知书,除即时告知的外,应当自作出通知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选择相关文书、行政许可证的送达方式,并如实告知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国家林草局可以通过网上审批平台,以电子形式出具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接收单、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单、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四节 听证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国家林草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国家林草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听证由国家林草局法治工作机构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第三十二条 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以及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按照以下简易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承办单位受理后应当及时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制发行政许可证,由国家林草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发。 第三十五条 被许可人需变更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应当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国家林草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人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林草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家林草局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应当进行评价,可以自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评价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 第四十条 国家林草局应当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等场地依法进行实地检查等方式履行监… 第四十一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有关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中的违… 第四十三条 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国家林草局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国家林草局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林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四十五条 国家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日”为单位的,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按照日计算期限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办策字〔2004〕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