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除根据本办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国家林草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