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节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四条 除根据本办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国家林草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草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依法不计入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评审以及退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等各类通知书,除即时告知的外,应当自作出通知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选择相关文书、行政许可证的送达方式,并如实告知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国家林草局可以通过网上审批平台,以电子形式出具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接收单、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单、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