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草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承办单位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载明日期的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