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节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实质性问题,可能影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对申请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或者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国家林草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审签。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草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的,依法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国家林草局公章的行政许可证,可以不再制作行政…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草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