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查。

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信息核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拒不配合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通过实地调查等现场方式进行核实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并制作核实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