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自被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