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