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国家林草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审签。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统一编号、加盖国家林草局公章,并载明日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效力范围、有效期限、变更及延续方式等事项。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