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评审以及退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等各类通知书,除即时告知的外,应当自作出通知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国家林草局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