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选择相关文书、行政许可证的送达方式,并如实告知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申请人选择邮寄送达的,邮件签收,视为送达;因地址错误、拒收等原因被退回的,邮件到达上述地址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申请人选择自行领取或者代理人领取的,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的时间及时领取相关文书、行政许可证,并应当在领取时出示有关身份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等,予以签收。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在接到领取通知10日内不领取相关文书、行政许可证且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满,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