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节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林草局应当依法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按照规定在办公场所、互联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及其适用范围、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承办机构、申请材料、申请接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国家林草局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国家林草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进行预审。申请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的,办理接收手续,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退件单。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当日将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转交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需要办理行政许可但依法不属于国家林草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 第十六条 申请事项属于国家林草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家林草局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