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当日将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转交承办单位。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载明日期的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补正后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期限届满后,承办单位出具加盖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载明日期的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