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林草局应当依法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按照规定在办公场所、互联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及其适用范围、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承办机构、申请材料、申请接收方式和接收地址、办理流程和办理方式、审批条件和时限、收费依据、监督投诉渠道等信息,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表)示范文本。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书(表)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该格式文本由国家林草局统一公布,并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提供下载。申请书(表)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材料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在线提交、邮寄以及现场申请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