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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节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四节 听证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国家林草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国家林草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听证由国家林草局法治工作机构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第三十二条 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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