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