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听证由国家林草局法治工作机构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由国家林草局法治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主持人认为本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局负责人决定。
举行听证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作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专人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笔录的内容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人员、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其他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明。国家林草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