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人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林草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综合被许可人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被许可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林草局应当不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