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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林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四十五条 国家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日”为单位的,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按照日计算期限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办策字〔2004〕4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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