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 第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 财政部和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第七条 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以下统称机关事务管理…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除外,下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第九条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各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 第十条 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维修保障能力的,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部、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对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的依据。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建立资产信息卡,填写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等。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 第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确保产权清晰。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并将资产使用状态等信息按照要求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动态更新。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一节 资产自用 第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 第十九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 第二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 第二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根据单位需要和捐赠资产性能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房屋资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配置、绩效管理挂钩的联动机制,将资产共享共用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充分利用存量资产,科学配置新增资产,解… 第二十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调剂共享功能,积极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按照共享共用资产平均工时成本和物料消耗合理制定、标示补偿标准,由使用方…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合法合规开展软件等无形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共享共用的软件等无形资产著作权仍归原单位所有,使用共享软件等无形资产的单位可通过合同约定享受修改权、… 第二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做好数据资产加工处理工作,提高数据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强数据… 第二节 出租出借 第二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 第二十九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房屋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闲置且无法调剂使用、无法按规定转换用途或者置换… 第三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不得在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 第三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第三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方式。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的,原则上通过单位或者资产所在地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机构…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为提供餐饮、住宿、生活服务、文化服务等功能的房屋类国有资产,确需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或者授权专业机构有偿使用的,原则上以公开竞争方… 第三节 对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类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 中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权属纠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第三十七条 中央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中央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三十九条 中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在往来款科目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五章 使用收入 第四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以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资产使用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位,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预算、资金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权限,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 相关版本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