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二节 出租出借 第二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二节 出租出借 第二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转租转借。 第二节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