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一节 资产自用 第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 第十九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 第二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 第二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根据单位需要和捐赠资产性能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房屋资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配置、绩效管理挂钩的联动机制,将资产共享共用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充分利用存量资产,科学配置新增资产,解… 第二十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调剂共享功能,积极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按照共享共用资产平均工时成本和物料消耗合理制定、标示补偿标准,由使用方…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合法合规开展软件等无形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共享共用的软件等无形资产著作权仍归原单位所有,使用共享软件等无形资产的单位可通过合同约定享受修改权、… 第二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做好数据资产加工处理工作,提高数据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强数据… 第二节 出租出借 第二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 第二十九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房屋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闲置且无法调剂使用、无法按规定转换用途或者置换… 第三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不得在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 第三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第三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方式。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的,原则上通过单位或者资产所在地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机构…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为提供餐饮、住宿、生活服务、文化服务等功能的房屋类国有资产,确需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或者授权专业机构有偿使用的,原则上以公开竞争方… 第三节 对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类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 中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权属纠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第三十七条 中央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中央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三十九条 中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在往来款科目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