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财务资料、资产信息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出租出借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并对是否租用借用同类资产情况作出说明,涉及房屋出租出借的,需提供房屋安全情况相关材料;
公开竞价招租材料,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拟承租方、承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