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类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中央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

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本办法第九条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投资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确需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中央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