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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节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三节 对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类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 中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权属纠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第三十七条 中央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中央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三十九条 中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在往来款科目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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