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央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买卖股票、期货、基金、公司债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购买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