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三节 对外投资 第三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三节 对外投资 第三十七条 中央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买卖股票、期货、基金、公司债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购买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