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中央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财务资料、资产信息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拟合作方的基本情况,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类型及来源,对外投资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拟创办企业的章程草案;
拟合作方法人证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中央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合作方或者被投资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