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 财政部和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第七条 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以下统称机关事务管理…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除外,下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第九条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各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 第十条 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维修保障能力的,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部、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对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的依据。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