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除外,下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应当由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500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自行审批。

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审批。国有资产连续出租出借给同一承租承借方超过六个月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