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以下统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各部门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和除上述范围以外单位的办公用房由财政部会同各部门管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机关服务中心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各部门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除上述范围以外单位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由财政部会同各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