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九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九条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各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进行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由各部门审批。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