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维修保障能力的,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