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房屋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闲置且无法调剂使用、无法按规定转换用途或者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不得转租转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