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一节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节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一节 资产自用 第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 第十九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 第二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 第二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根据单位需要和捐赠资产性能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房屋资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配置、绩效管理挂钩的联动机制,将资产共享共用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充分利用存量资产,科学配置新增资产,解… 第二十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调剂共享功能,积极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按照共享共用资产平均工时成本和物料消耗合理制定、标示补偿标准,由使用方…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合法合规开展软件等无形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共享共用的软件等无形资产著作权仍归原单位所有,使用共享软件等无形资产的单位可通过合同约定享受修改权、… 第二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做好数据资产加工处理工作,提高数据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强数据…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