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确保产权清晰。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