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使用收入 第四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以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资产使用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