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以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中央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应当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除按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应申报、上缴的部分外,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