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