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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位,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预算、资金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权限,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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