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发布机关 交通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持…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适任证书》的取得与签发。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适任证书》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适任证书》表明的适用范围在相应等级或者低等级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或者低级的职务。 第七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第八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和职务分为: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适任证书》有效期到期,证书持有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适任证书》每次再有效的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证书有效… 第十条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三章 水上服务资历和文化程度要求 第十一条 船员水上服务资历以《船员服务簿》内记载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资历为准。 第十二条 船长和驾驶部船员资历要求。 第十三条 轮机部船员资历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符合以下文化程度要求: 第四章 适任考试与见习 第十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类别分为:初级考试、升职考试、升等考试、延伸航线(航区)考试。 第十六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但其中实际操作考试由有相应航线(航区)考试发证权限的发证机关组织进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也可组织跨若干海事管理机构管理区域… 第十七条 各船舶等级和职务的各种类别适任考试,其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内容适用本规则附件。本规则附件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需要调整时,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以文… 第十八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一)至第(五)项要求,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九条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毕业后在任何等级船舶上见习相应初级职务满12个月后,可申请相应等级的初级职务适任考试,但免予本规则规定的… 第二十条 曾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担任驾驶、轮机职务的船员,在本规则规定的船舶上任职,可申请参加除一等船舶船长和一等船舶轮机长以外的其他船舶等级、职务的适任考试,但应当满足… 第二十一条 曾在海船上担任驾驶部职务的船员,在本规则规定的内河船舶上任职,可申请参加除一等船舶船长以外的其他船舶等级、职务的适任考试,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内河航行的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申请《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应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参加特殊培训并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考试发证程序适用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适任考试,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列明拟报考的船舶等级、职务以及航线(航区)。受理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理论考试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进行。各科目理论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科目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60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参加适任考试时应当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八条 理论考试成绩自公布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自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第五章 发证和再有效审验 第二十九条 通过本规则规定的三等以上船舶初级适任考试者,在相应等级船舶及所报考航线上见习相应职务不少于3个月或者10个单航次后交验《船员服务簿》,发证机关经审核合格,可签发… 第三十条 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当在《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证书再有效审验并提交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一)项所列条件的持证船员,在截止日期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再有效审验的,除应当参加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外,还应当通过… 第三十二条 在截止日期后12个月内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者,除应当满足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通过实际操作考试。 第三十三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持有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换发或者补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原《适任证书》相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在船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原件应当保留在船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适任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适任证书》持有人的适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可对船员进行实操性检查。对实操性检查不合格的船员,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强制培训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八条 被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船员,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12个月后,可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较原《适任证书》低等级或者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九条 船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船员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适任证书》。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签发《适任证书》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发证机关或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可撤销签发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一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暂扣或者吊销《适任证书》。 第四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为每名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建立档案,对船员的适任状况实施连续的跟踪管理,并在有关机构或者利害方进行法律允许的查询时能提供有关证书可靠性和有效性的相… 第四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质量。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人员在实施本规则时,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7日由交通部颁布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1992〕34号)同时废止。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 附件一:1. 内河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科目表(驾驶部)〔略〕 2. 内河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科目表(轮机部)〔略〕 附件二:1. 内河非自航工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科目表(驾驶部)〔略〕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