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适任证书》持有人的适任能力进行评估:

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等事故;

在航行、停泊或者作业时,发生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

违反航行规则航行;

以其他危及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水域环境的方式操纵船舶。

评估结果表明船员实际适任能力与所持《适任证书》明显不符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该证书持有人到指定地点参加培训直至其实际适任能力符合要求。具体评估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