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适任证书》。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